从自主性的表象到对可验证性能的需求,人工智能系统正越来越多地不再由其宣称的功能来定义,而是由其能够证明的实际表现来界定。
近年来,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宣传其产品和服务为“人工智能驱动”,由此引发的所谓“AI漂洗”诉讼也日益增多。
“AI漂洗”可理解为在产品、服务和组织叙事中,对人工智能能力进行战略性的夸大或误导性表述。其核心在于制造一种自主性的错觉,而实际上这些技术可能依赖于传统软件、人工流程或大量人力劳动。
当企业采用误导性的营销手段,夸大自身技术的能力或复杂程度时,就会发生“AI漂洗”。通过将系统宣传得比实际更先进或更智能,企业会在消费者、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中制造出虚假的先进AI驱动创新的印象。此类做法可能削弱公众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心。由于用户认知往往受到移动购物应用等日常工具的影响,人口结构差异在形成误判信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建立明确的透明度对于确保消费者能够对人工智能技术做出明智判断至关重要。
根据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人工智能系统可具备不同程度的自主性,使其能够独立或在有限的人类直接监督下自主行动并做出决策。本质上,这类系统能够独立完成任务并应对复杂环境,从而大幅减少对持续人工干预的需求。在合规监管方面,这种运行上的独立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的责任:企业不能再将人工智能视为一个静态且完全可预测的软件工具来评估。
监管机构正开始要求企业提供严格的AI披露义务的硬性证据。企业向投资者和消费者作出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声明时,越来越需要通过保证机制和审计手段来证实这些说法,以证明该技术确实存在、按所宣称的方式运行,并对业务运营和绩效产生可衡量的影响。
在国际上,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被广泛认为是遏制“人工智能包装”行为的全球标杆。
在美国,已有多个州级举措,例如德克萨斯州的TRAIGA法案和加利福尼亚州的SB 53法案。
在英国,2024年《数据与市场委员会法案》允许对不合规企业处以全球营业额最高10%的罚款。在阿联酋,诸如迪拜推出的“人工智能认证”等举措则建立了声誉执法机制。在东亚地区,台湾公平贸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将欺诈性的AI驱动型宣传视为虚假或误导性广告。
为降低人工智能漂洗风险并确保符合新兴监管标准,各组织应制定明确的内部治理措施,规范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分类和信息披露。有效的治理不仅要求人工智能系统在技术运行上的透明度,还要求其向消费者、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展示时同样具备透明性。
有关此主题的更详细文章可在此处查看。
如需了解AI法规符合性方面的更多信息,欢迎联系Nemko 19128450786
标签:
AI trust